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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導性案例15號D大學智慧校園軟件平臺采購項目舉報案

欄目: 全國政采新聞聯(lián)播,電子報 時間:2019-01-07 18:48:22 發(fā)布:管理員 分享到:
【摘要】

獨家發(fā)布·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

指導性案例15號

D大學智慧校園軟件平臺采購項目舉報案

關鍵詞  

高校、科研院所/科研儀器設備/評審專家抽取

案例要點

高校、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,應嚴格執(zhí)行相關政策規(guī)定,不應做擴大化適用。

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的,其評審意見無效。財政部門可以不再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。

相關依據(jù)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三十六條、第七十一條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九條、第六十八條

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18號)第四十八條

《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財庫〔2016〕194號)

基本案情

采購人D大學委托代理機構Z公司就“D大學智慧校園軟件平臺采購項目”(以下稱本項目)進行公開招標。2017年6月26日,代理機構Z公司發(fā)布招標公告,后組織了開標、評標工作。7月6日,代理機構Z公司發(fā)布中標公告,F(xiàn)公司為中標供應商。

9月21日,財政部收到關于本項目的舉報材料。舉報人反映:1.本項目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?guī)熘谐槿≡u審專家,評審主體不適格。2.評標委員會認定X公司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沒有依據(jù)。

財政部依法啟動監(jiān)督檢查程序,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(jù)材料。

采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稱:1.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的,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?guī)焱庾孕羞x擇評審專家。因此,本項目未從財政部專家?guī)熘谐槿<摇?.關于X公司報價問題,評標委員會經(jīng)對X公司進行現(xiàn)場詢問,X公司未就其報價低于成本價作出合理解釋,評標委員會認定X公司投標無效。

經(jīng)查,《D大學招標采購評審專家隨機抽選結果表單》中“3.抽選方法及原則”要求,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及其實施條例,以及財政部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》、《D大學招標與采購特邀監(jiān)察員制度暫行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制度的有關規(guī)定,由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(jīng)辦人,在有關部門的監(jiān)督下,從招投標評委專家?guī)旌吞匮O(jiān)察員庫中隨機抽取,按擬定專家評委和特邀監(jiān)察員人數(shù),多抽取一定數(shù)量作為備選,并按先后順序排列遞補。”

本項目未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?guī)煸u審專家抽取記錄。

處理理由

關于舉報人反映的問題1,本項目采購內容為D大學附屬中學的智慧校園軟件平臺,不屬于《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財庫〔2016〕194號)規(guī)定的“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”的情形。本項目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?guī)熘谐槿≡u審專家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九條和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18號)第四十八條的規(guī)定。

關于舉報人反映的問題2,鑒于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,其評審意見無效,財政部不再進行審查。

處理結果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九條、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18號)第四十八條及《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財庫〔2016〕194號)的規(guī)定,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。

鑒于本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不合法,其評審意見無效。財政部不再對舉報人反映的價格評審問題進行審查。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,責令采購人廢標。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七十一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八條第(五)項的規(guī)定,責令采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限期改正。

在行政處罰階段,財政部向采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,告知其存在“未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?guī)熘谐槿≡u審專家”的情形。采購人D大學申辯稱,本項目采購的產(chǎn)品為非辦公類儀器設備,主要用于教學與研究,因此其按照《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財庫〔2016〕194號)的規(guī)定實施采購。同時,采購人D大學及時暫停項目,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。

關于采購人D大學的申辯理由,財政部認為:本項目采購內容不屬于科研儀器設備范疇,且實際上也不是由采購人D大學使用,而是由其附屬中學使用,因此本項目不屬于《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財庫〔2016〕194號)規(guī)定的“中央高校、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”的情形。同時,擬作出的處罰幅度較輕,并無不合理之處。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七十一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八條第(五)項的規(guī)定,對采購人D大學和代理機構Z公司分別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。

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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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LIZHENG

本文來源:中國政府采購報第824期第1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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