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能用一種惡來對付另一種惡
不能用一種惡來對付另一種惡
■ 楊俊鋒
近日夢鴿辯稱李某某輪奸案實為賣淫嫖娼,與之前的幼女強迫賣淫案、藥家鑫案等一樣,招致輿論一邊倒地聲討。這也正是當下我國某種極為普遍、嚴重的社會心態(tài)的生動反映。
一個真正信奉人權、法治的人相信:法律不僅要保障“好人”的權利,也要保障“壞人”的權利,即使再罪大惡極的嫌犯、被告人——這正是人權和法治的要義所在。
正如《皮條客》的創(chuàng)辦者拉里·弗林特所感慨的:“如果法律連我這種人渣都保護的話,它肯定也會保護你們這些好人。”這些道理,本是稍知現(xiàn)代法理的人都應明白的常識。但一到現(xiàn)實中,卻又變得蒼白無力。
一邊倒地聲援弱勢者、聲討強勢者,最具道德美感,但又不用負責任,其危害可能很嚴重。
這首先使問題的解決仰賴輿論的關注,而非法律,從而會刺激制造悲情甚至捏造事實以吸引眼球的做法;也會鼓勵“小鬧小解決,大鬧大解決,會鬧全解決”的超規(guī)則現(xiàn)象。
這也容易侵害“壞人”本受法律保護的權利。幾年前,黑社會頭目劉涌因涉嫌被刑訊逼供而被改判死緩,旋即引起輿論討伐,最后又改判為死刑立即執(zhí)行,就是例證。更重要的是,法律若不保護“壞人”的權利,“好人”的權利也很可能無法得到保障。
同時,這本身也是對人權和法治的忽視或無知,何嘗不是用一種的惡來對付另一種的惡?非理性是會互相傳染、共振的。這可能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戾氣,風險和成本極高。如果總是執(zhí)著于強者/弱者、好人/壞人之類的立場說話,便很難就人權和法治形成普遍共識,甚至會加劇社會的分裂和對立,從而可能肇致人權與法治事業(yè)事倍功半或功虧一簣。如此下去,中國可能會陷入以暴易暴的叢林狀態(tài)。每個人尤其是普通民眾都會成為受害者。
吊詭的是,不少高呼人權者也熱衷于這種不講道理、不容異議,動輒扣帽子和人身攻擊的做法。
這也說明了人權與法治進程的艱巨與復雜。它不僅要面對公權力和強勢者的習慣性抵制,也要面對大眾觀念中習焉不察的暗礁。此風若不能根本扭轉,那么違反法治、侵犯人權的罪惡便可能以神圣名義、在民眾的叫好中堂而皇之地實施。 (摘自9月5日《南方周末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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